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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浙江省休闲拓展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Zhejiang Leisure Outward-bound Association”简写“ZLO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浙江省内从事户外拓展、定向运动、体育旅游景区、各类户外营(基)地、研学营(基)地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坚持解放思想、守正创新,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贴基层;坚持党建引领,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会员规范、行业规范;带动休闲拓展行业及上下游产业的整体发展为理念,充分发挥休闲拓展行业促进全域旅游及大健康大运动版块的重要作用;用自身优势做好农、文、旅、体、教的充分联动融合;充分发挥联系政府部门、协调社会各界、服务会员的职能作用;培育休闲拓展新业态,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号4幢1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支持和引领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行业交流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通过建立网站、编辑书刊、联合协作等多种方式,提供信息、技术、人才、管理、培训、法律咨询、融资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对行业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论坛、展会和博览会等会议及项目考察活动;增进与省外及境外协会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参与本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在行业与会员中组织实施;积极参与民政厅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六)根据有关规定举办与行业有关的活动和赛事,接受和承办政府、浙江省民政厅以及行业会员企业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协会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及本协会争取到的优惠待遇;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制度,监事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职责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浙江省民政厅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23年2月12日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修正完善。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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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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